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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细则
1、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,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。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、团结、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。第四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*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,加强领导,统筹安排。
2、城市人民***根据实际情况,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,管理民族事务。城市人民***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,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,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。
3、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管理,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,促进城市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》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。
4、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,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,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、文化事业的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。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、团结、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。
5、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,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,增强民族团结,促进城市经济、社会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》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。
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
因地制宜,建设一批民族贸易市场、民族特色商业街区等。要大力发展城市民族经济,把城市民族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因地制宜,建设一批民族贸易市场、民族特色商业街区等,促进城市民族经济快速发展。
一是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族宗教干部的学习,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。各级、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干部和党员进行民族宗教观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,有效解决不愿管、不会管、不敢管、不去管的“四不管”问题,努力提高干部应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。
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是新形势下民族团结工作的方向和途径。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团结工作,要以推动各民族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着力点。
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。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帮助,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,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成熟和健全。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。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引导和教育,增强各族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,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互动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
党的坚强领导推进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。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,取决于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。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、关键在人。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,就如何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作出重要部署、提出新的要求,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行动指南。
■ 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,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,始终做到“八个坚持”。要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坚持维护祖国统一,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,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,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,坚持依法治国。
关于少数民族城市职业教育,以及少数民族职业学校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,感谢你的耐心阅读,希望对你有所帮助。